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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节水法律制度的对策

  
  14.统筹全面管理、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关系。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单位用水性质差异,分别实施不同管理的原则。其核心就是对不同行业要区别对待,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不同管理。重点管理,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单位用能性质差异进行综合考虑,将某行业、某地区、某部门确定为重点管理的对象,在立法上作出更为严密、细致的规定,在管理上实行更为严格的要求、投入更多的力量,在技术上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等,是基于全面系统管理基础上的管理,是对全面系统管理的发展和深化。重点管理的内容主要有重点环节管理、重点行业管理、重点区域管理、重点方法管理等。重点环节管理,是指对节水管理全过程中的某些环节或某个环节的某些具体方面实行特别控制。重点行业管理,是指对重点用水行业或节水潜力大的行业实行特别控制。
  
  (二)完善政府节水管制制度
  
  1.完善节水管理体制。较为完善的节水管理体制应该包括:在各级政府设立节水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能,基本建立起政府节水管理机构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具备管理、服务、监测与统计四位一体的能力。
  
  2.改革政府管理方式。改变过去以行政强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实行行政强制、经济激励、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四种机制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同时由强制性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激励手段为主,重点实施财政、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
  
  3.合理界定政府节水职能和地位。节水同环保一样,政府必须起主导作用。将政府在节水领域的主要职能定位在:制定水资源价格、税收等经济政策,强化市场信号;制定节水规划、法规和标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公众宣传、能源审计、能效标识、教育与培训等;资助和鼓励节水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促进和协调各种节水组织的活动。
  
  4.改革现行政府管制制度,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重点实施财政、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激励政策,包括对节水技术改造、节水设备购置实行信贷贴息、差别利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和加速折旧等;改革定额管理制度,建立节水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等。
  
  (三)完善节水市场调节制度
  
  1.   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建立有助于节水的价格体系。
  
  目前,我国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损害成本过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健全。今后,要建立环境成本核算制度,建立起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的水价应包括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要将其作为水资源定价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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