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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制度研究

  (四)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是指拥有地方立法权的机关就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水资源是按流域分布的,一个流域往往跨多个行政区。流域立法的实施离不开在流域内各个行政区的落实。因此,地方立法主要包括:在国家、流域立法之下,制定区域内具有综合性或某一方面如工业、农业节水制度地方性法规;制定以具体节水的制度和措施为核心的地方政府规章,它们严格受上位法的约束。
  
  其中,结合各行政区域实际以用水权分配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配套方案和措施的制定是重点。依据水权分配制度,在流域的各个行政区取水量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取水总量控制。在行政区域内控制取水总量,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权指标,制定各行各业合理的用水定额,规定取水的先后顺序,保证用水控制指标的实现;[8]通过制定规则,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引导水资源实现以节水、高效为目标的优化配置;建立全社会自觉节水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作者简介】
王小萍,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王浩、王建华、陈明:《北方干旱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践探索—以我国第一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张掖地区为例》,《中国水利》2002年第12期。
胡鞍钢、王亚华:《中国如何建设节水型社会——甘肃张掖“节水型社会试点”调研报告》,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83060
节水型社会应包含水污染防治的内容,节水型社会实际上也是节水防污社会。节水和防污紧密相联系,节水可以减少污水排放量,节水等于防污;防污可以增大可用水量,防污等于节水。节水和防污的共同目的,都是保护水资源。
同3。
蔡守秋、吴贤静:《论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框架》,《中国水利》2005年13期。
刘淑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http://www.bzwater.gov.cn/zt/news_view.asp?newsid=362。2008/8/11登陆。
李京文:《区域经济发展与节水型社会建设》,《中国水利报》2004.03.24。
李达球:《探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效途径》,《人民日报》,2007-01-08 第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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