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立法
首先,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角度加强涉水法律的一体化建设。目前,有诸如《
水法》、《
水污染防治法》、《
防洪法》、《
环境保护法》等多部相同级别的涉水法律在同时施行,这些法律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协调,如《
水法》和《
水污染防治法》把对水资源的管理人为的割裂成水量和水质两部分并把管理权分别授予两个部门,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应从节水型社会的内涵出发协调《
水法》与《
水污染防治法》,建立起一套以水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确立《
水法》在涉水法律中的基础地位,实现对水资源量与质的全面保护。将水污染防治作为水资源保护的一个部分、《
水污染防治法》定位为《
水法》的配套法,并建立起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
其次,制定《节
水法》,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作出专门规定,使节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目前“多龙管水”、几部涉水法律不同程度地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尽早出台《节
水法》显得尤为迫切。《节
水法》应对水资源配置、用水总量控制、高效用水、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市节水、生活节水、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作出基础性和原则性的规定,为流域立法和地方立法提供立法上依据的支持。
同时,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以水权、水价、水市场为基础的水资源配置制度。既要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又要发挥政府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水交易市场,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通过对水的使用权的界定、分配和有偿流转,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