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总体规划与利益平衡原则
总体规划与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好管理等一系列社会活动过程中,应由国家在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分布状况,承载能力及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方式和程度等方面的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并以此为前提解决围绕水资源而产生的不同利益间冲突的协调。由于水资源的分布有巨大的时间和地域差异,这种差异必将对水资源满足国家发展的总体需求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要对水资源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安排,通过总体上的制度设计,既保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同时也应当注意对不同主体利益的保护。
3.节约与保护并重原则
节约与保护并重原则要求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优化的方案与手段,既注重对水资源的节约使用,以最少的使用量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应对水资源短缺的局面;又要全方位的保护水资源,一方面,加强水生态工程建设,防止水资源枯竭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维持水资源最佳状态的再生功能,提高其承载能力。另一方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对水资源实行有效调节和配置,保障水资源的供给量,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此外,要提高水循环再使用的能力,减少污水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水资源的配置方面,地表水、地下水均要合理使用,严禁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对江河流域上、中、下游水资源使用量合理配置,既保护河流生态,又节约用水,平衡江河沿岸的用水利益;生活、生产、生态水要协调使用,优先考虑生态用水,保持良好的水生态功能。[6]
五、节水型社会建设法律制度体系的再构建
节水型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指在调整因节约、高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由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复杂性,可以考虑法律制度体系的再构建应在宏观、中观和微观的不同层面展开,同时还要特别考虑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一)法律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
由于我国地域面广,水资源分布不均,区域特点明显,建设节水型社会必须考虑这些客观因素。节水型社会法律制度构建应从三个层次,即宏观立法、中观立法、微观立法的和谐统一予以考虑,建立起多层次立法的协调体系。宏观立法主要指国家层面的立法,明确节水型社会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建立基本制度,整体规划和配置水资源,解决不同流域的水资源配置问题;中观立法主要指流域层面的立法,在国家立法的指导下,结合流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等情况,形成符合流域特点的节水指导思想和原则,解决流域水资源规划和配置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节水工作的展开;微观立法主要指在流域之内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建立地方性节水法规规章,在国家立法和流域立法的指导下,建立适合各地特点的节水法律制度,制定节水实施方案和措施,据此推动节水工作的实际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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