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水型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概况及其分析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对未来结果的预测性和对人们现实行为的引导和规范性,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围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制度建设以《
宪法》为基础,以《
水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为配套。现行法律制度中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相关的水资源节约的规定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雏形,但不够完整、系统,内容单一、立法层次总体不高。主要内容如下:
(一)
宪法规定
我国《
宪法》第9规定了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中关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规定,对于水资源节约具有指导性、原则性,构成我国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的
宪法基础。
(二)法律规定
我国《
水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8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1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此外,还用专章对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但在这一层面没有专门的节水立法。
(三)节水法规、规章
节水法规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制定的有关节水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节水规章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节水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规、规章这两类规范,目前在中央层面的规定欠缺,地方立法数量较多,但内容单一,显然不能适应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中央层面,至今还没有《
水法》实施的专门条例,也没有专门以节水为专项内容的单行行政法规;规章较为典型的是1997年国家计委、水利部931号发布的《
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1998建设部第1号令发布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003年水利部发布的《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地方层面,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普遍制定了《
水法》的实施办法和专门的城市节水地方性法规,例如:《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