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不同类别的犯罪配置严厉程度不同的刑罚,对于性质严重、手段残忍或者恶劣、动机卑劣的犯罪可配置较重的刑罚,而对其他犯罪则配置较轻的刑罚。具体言之,对于采用暴力手段侵犯国家、社会与个人之现实存在的犯罪,则可配置死刑、无期徒刑、较长期有期徒刑等刑罚;对于非暴力、谋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则可配置较轻的自由刑与财产刑。
(3)注意所配置之法定刑的选择性与可操作性。就前者而言,应摒弃绝对法定刑,尤其是对于现行刑法典分则某些罪刑条文中存在的绝对死刑,应该或者予以废止,或者补充规定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就后者而言,对现行刑法典分则某些罪刑条文规定的无具体数额或者倍比制的罚金,做出必要的改变。尽管有论者认为,此类属于浮动法定刑的罚金有一定的存在价值,[15]但其确实有不明确性,有违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而有必要根据情况改变为数额制或者倍比制的罚金。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对于具体犯罪应该规定具体数额或者某种倍比的罚金,从而制约对具体犯罪之罚金的配置。
(4)注意合理划分有期徒刑的幅度。有论者对我国刑法典分则罪刑条文关于具体犯罪之法定有期徒刑的幅度作了总结,共有28种刑罚幅度。[9]而法国刑法典在总则的刑罚体系部分对重罪的监禁划分了3个幅度,对轻罪的监禁划分了7个幅度,其分则中罪刑条文对具体犯罪所配置之监禁的幅度也不超出上述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对于准确地体现罪刑之间的均衡关系,适当地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有着重要的限制作用,不致造成幅度过多,难以保持不同犯罪之间刑罚均衡性的不良后果。因而我国刑法典可借鉴法国刑法典的上述立法例,在总则中对有期徒刑划分层次。初步考虑,可以划分为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5年以下、7年以下、10年以下、15年以下等7个幅度。
【作者简介】
黄晓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注释】赵秉志.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中国法学,2008,(3).
高铭暄,赵秉志.刑罚总论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田宏杰.中国
刑法现代化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刘志伟.刑法学的新动向:2004年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赵秉志.
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
张明楷.刑法学: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白建军.罪刑均衡实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郭理蓉.刑罚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赵秉志.
刑法争议问题研究.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赵秉志,杨诚.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赵秉志等.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司法化改革论纲.检察日报,2003—6—25(3).
刘守芬,申柳华.重大责任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周光权.法定刑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