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加配刑制度
没有抽象而孤立存在的刑罚。从立法上看,刑罚被配置于具体的犯罪,作为法定刑;而从司法上看,刑罚在犯罪人被定罪之后经司法机关的裁量成为宣告刑。刑罚与具体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没有脱离具体犯罪而存在的刑罚。不过,就刑法典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仅仅对司法机关如何裁量刑罚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形成了我国刑法典中较为完善的刑罚裁量制度。至于刑罚该如何配置于具体的犯罪,刑法典则没有作出全面的规定。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刑法典第5条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应该遵循的指导思想,即在对具体犯罪规定法定刑时,立法者同样需要考虑到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与理论上对法定刑配置问题的研究也基本上是一致的。对于法定刑配置问题,理论上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是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之合理性进行分析,例如,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是否合理进行分析,[14]就刑法典分则罪刑条文所规定的所有犯罪之法定刑问题进行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是白建军教授的《罪刑均衡实证研究》。第二是专门就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周光权教授的《法定刑研究》是此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在这些研究中,刑罚与犯罪的均衡性成为关键问题,从而充分地表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法定刑配置的基础性意义。
但是,客观而言,对于具体犯罪规定法定刑要否遵循哪些原则或者规则,刑法典付之阙如。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来看,在刑法典中规定法定刑配置原则或者规则的立法例确实也不多。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九章是关于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的规定,接着在第十章对刑罚裁量做出规定,没有提到配刑的问题。日本刑法典第二章为“刑罚”,后续章节也没有关于对具体犯罪如何规定法定刑的内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刑法典在规定刑罚体系之后,对重罪与轻罪的刑罚作了区分。例如,法国刑法典第三编“刑罚”第一章“刑罚之性质”第一节“适用自然人之刑罚”的前两目对适用于自然人重罪的刑罚、适用于自然人轻罪的刑罚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西班牙刑法典第33条将刑罚分为重刑、较重刑、轻刑。尽管这些内容还不能说是关于对具体犯罪如何配置法定刑的规定,但是,却确定了刑法典分则中所规定之犯罪是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即被配置重刑的犯罪属于重罪,被配置轻刑的犯罪自然就是轻罪。重罪与轻罪的区分不仅有利于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对重罪给予合理的惩罚,并全面地进行预防,而且有利于全面审视对某种犯罪配置重刑或者轻刑的合理性问题。这也说明,对具体犯罪配置法定刑,也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在刑法典中完善法定刑配置的规定,自然不限于将刑罚区分为重刑、轻刑的做法。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人手:
(1)充分注意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而犯罪分类的标准既可以考虑刑事实体法上对犯罪所规定的特征,又可以考虑刑事程序法对追究某些犯罪的规定,还可以考虑犯罪学上关于某些犯罪发生原因与规律的分析。通常来说,需要考虑犯罪危害的法益是国家法益,还是社会法益,或者是个人法益(在此方面,还要考虑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现实存在,还是其他类别的利益);行为人是采用暴力还是非暴力手段实施犯罪,非暴力手段是否与国家职务有关系;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还是实现其他心理需求;犯罪是否属于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受到社会环境的强大压力还是纯粹追求个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