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立法法》第
八条规定:“本法第
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即是司法保留原则的体现,关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而法院作为司法部门根本无权制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更无权自己授权法警对公民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
最后,《
立法法》第
十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未经《
立法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创设“暂行条例”与《
立法法》明显冲突,应归于无效。
但这样的条例却管着一群人,而且法警执行的是司法权,不属于司法人员的法警享有司法权,在这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中为何存有这样的司法荒诞,随便设立个职位,而且这个职位还具有司法权,但我们的司法处罚却不管理这些人。在本条例中唯独没有法律责任这一栏,管理一个职业群体的专属法律却没有对这个群体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款,我们能否想象,这个职业群体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情况会做出何事。当然,有人会说,法警属于公务员序列,应该适用公务员的管理模式,那么公务员的处罚措施是否也可以适用法警呢?本条例也将法警划入公务员序列,但是,在现实的法警队伍中,我们见到的却多是合同制用工,聘用社会人员担当法警,而且赋予他们司法权。让社会人员担当法警的用工方式何以保障法院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当出现法警外聘的用工方式时,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法警眼里律师就是被打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