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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殴打律师——司法荒诞背后的司法权异化

法警殴打律师——司法荒诞背后的司法权异化


谭敏涛


【全文】
  
  北京盛廷律所杨在明主任律师和宋玉成律师于 4月7日上午在黑龙江省高院立案厅办理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王子伸等512人拆迁补偿分配纠纷案的立案事宜过程中遭到省高院法警的殴打和扣押,之后被非法拘禁,直到北京律协相关人员向黑龙江高院过问此事后两位律师才被放出。一起法警殴打律师的恶性事件就这样映入我们的眼帘,一起“司法权”打压律师(公民权)的恶劣事件就这样在正义防线的法院发生,一起法警蔑视律师的恶毒事件就这样让我们痛彻心扉。

  
  法警在法院是什么人员?是具有司法权的人员吗?是管理当事人的?还是管律师的?为何法警可以这么霸道,而且叫嚣说打的就是律师。我们不妨从法警的执法权上分析,法警的职责在于送达法律文书,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是对司法机关(法院)司法行为的辅助(被辅助的)行为.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法权力,不是行政权力。而且我国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在本条例中专门规定了法警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且对法警职责进行了规定。只是,法警能否由人民法院招录和规定权限。

  
  首先,《人民法院组织法》在第四十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但却未将司法警察的公权力及司法警察制度的立法权授予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私自创设或司法警察权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再者,《人民警察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条未将司法警察制度授权给人民法院行使。也即是说司法警察的管理应属于公安部门,而不是人民法院,而最高人民法院私自创设司法警察制度或规制司法警察权违反了《人民警察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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