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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物权/侵害占有

  
  (三)侵害担保物权的责任形式

  
  侵害担保物权,形成侵害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担保物所有人侵害担保物权,担保物所有人与担保物权人为权利义务主体,担保物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如果担保物所有人提供新的担保物,则损害赔偿义务消灭。如果担保的债权已经实现,则只赔偿担保物权人的其他损失即可。第三人侵害担保物,同时构成两个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一是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损害赔偿关系,二是担保物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损害赔偿关系。这两个损害赔偿关系是一种竞合关系。加害人只承担一个赔偿责任。究竟应当优先实现哪一方占有来决定。在担保物权人一方占有的,由其优先求偿;在担保物所有人一方占有的,则由其优先求偿。总之,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作为侵权行为加害人不能承担两个赔偿责任,承担一个赔偿责任之后,另一个赔偿责任消灭。[10]

  
  三、侵害占有

  
  (一)侵害占有概述

  
  占有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一般认为,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11]对于占有的含义,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观说认为,占有的要素包括心素和体素,心素是所有的内在意思,体素则是占有的事实,占有就是以所有人的意思控制某物的状态或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而事实上支配物。客观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单纯的事实状态。[12]占有在经济属性上是财产所有制的基础和现实状态,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3]因此,占有这种事实状态本身并不是权利,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占有才获得权利的性质。

  
  至于占有可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占有虽为事实状态,但法律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对占有进行保护,由于任何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均可构成为权利,因此,一旦占有受到保护,就可以形成为权利,并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也有人认为,无论占有是否可以解释为权利,占有人在物上行使事实上的权利,可推定占有人享有权利,因而占有成为侵权行为客体;还有人认为,占有所指的是合法占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是类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故占有当然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二是否定说。该学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由于侵权行为的对象仅限于合法的权益,因此占有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14]

  
  我们认为,占有能否成为侵权行为之客体,要从占有的性质说起。尽管学说上对占有的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我国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15]基于这一性质,占有产生权利推定效力,即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合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则在他人举证推翻法律所作推定前,在所不问。[16]也就是说,按照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在占有人无权占有某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善意的。法谚有云:“法律不推定恶意”。[17]法律之所以赋予占有以权利推定效力,一方面是为维持财产秩序,另一方面则是为保障交易安全。占有的这一法律安排使其可以成为占有人之的财产利益,一旦受到法律保护的占有,便可以成为权利即占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占有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18]于是,所谓侵害占有,就是以占有为对象的财产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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