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物权/侵害占有
李绍章
【全文】
所谓他物权,是指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又称定限物权。[1]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谓占有,是指人对物进行管领的事实,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在侵权行为理论上,他物权和占有均可成为财产侵权的对象。
一、侵害用益物权
(一)侵害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个类别,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不同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如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物权、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等等。[2]可以说,用益物权是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法定物权,在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等,根据我国《
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用益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所谓侵害用益物权,就是以用益物权为对象的财产侵权行为。
前文已经指出,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是以用益为目的限制物权,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而非自由发生的物权。基于用益物权的上述特征,侵害用益物权行为的构成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1.侵权主体:既可以是物上权利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前文已经指出,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它既有绝对权的特征,同时又带有相对性色彩,因此,侵害用益物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物上权利人即用益物的所有人(对应相对性特征),又可以是第三人(对应绝对性特征)。具体说来,用益物的所有人侵害用益物,阻碍、妨害用益权人行使权利,同样可以造成用益物权的损害;[3]第三人侵害用益物,既可以造成所有权受损,也可以造成用益物权受损。
2.侵权客体:作为他物权的用益物权。侵害用益物权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就是用益物权,因此,不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均可构成侵害用益物权。用益物权设定之后,在用益物上存在两个权利,一是用益权人的用益物权,二是所有人对用益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一个物上存在了两种类型的物权,因此,对物的侵害,必然会同时造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侵害,其中,对后者的侵权行为即为以用益物权为客体的侵害用益物权行为。
3.侵害行为:多样性的侵权形式。大致说来,侵害用益物权的行为包括对物本身的侵害以及对用益物权本身的侵害。具体说来,在侵害用益物权的形式上,既可表现为对用益物的侵占毁损,如侵占、毁损承包经营的土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宅基地、地役权附着之土地等,也可表现为对用益物权的非法剥夺以及对用益物权行使的非法干预、阻碍、妨害等等,这些都是用益物权的侵害行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