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
在被调查的68件案件的执行证书中,仅有2件案件注明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但就是这2件案件也没有注明该期限的起算日。《司法部关于如何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批复》(司复[2005]18号 2005年10月14日)规定了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以及期限起算的时间,但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仍然没有确定。在实务中,对如何确定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实际履行期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同时将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视为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事由。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从申请人取得执行证书的时间起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保护债权人角度,应当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期限进行合理限制,并给予债权人在取得执行证书后一定期限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保证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总之,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是多渠道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值得提倡,但是该制度同时涉及对审判权的部分限制,公证权不能无限制扩张,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公证制度理论和诉讼构建模式,并力求两者在不冲突状态下的磨合,使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充分得到司法执行力的保障。[7]
【作者简介】
秦海,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注释】周策:《解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http://www.qssfxz.com/sflt-11.htm,2006年5月10日访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
http://www.court.gov.cn/study/civil/200303050027.htm,2006年5月10日访问。
董少谋:《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载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067>,2006年5月1日访问。
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9页。
蒋惠岭:《〈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辑。
蒋惠岭:《〈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辑。
张文章主编《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