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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问题研究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矛盾解决的共性思考


  

  (一)立足“三农”开展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5]


  

  我国目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实面临很多尴尬,出现诸多不正常的现象: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诸多对农民的歧视性规定;相关制度仅仅停留于政策层面,比较原则而不易操作且随意性和变动性较大;很多规定出台后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执行而成为“睡眠条款”等等,农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没有多少话语权,项目的多部门审批管理,造成农业发展的考虑太轻,农村社会稳定因素没有过多评估判断,对此,我们认为必须立足三农开展建设,一方面需要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加大扶植力度,另一方面要在相关立法设计中简化程序、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此外,应当将一些有益的措施加以制度化、法律化,形成长久的规范而不是一时的政策或举措。“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人们不得不着重依赖政府强力作为实施法律的手段,那么这只能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的失效,而不是对其有效性和实效的肯定。”[6]


  

  (二)确立农民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7]


  

  应当积极选出农民和农民利益的代表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过程,真正将农民的利益和呼声用制度的方式加以确立。自己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代表,利益机制应当通过参与利益博弈的过程加以体现,这样才能体现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否则就只能是被动的受益或者就是其他群体的恩惠和赐予,权利和利益就很容易来也很容易被剥夺,处于尴尬的地位。如果不让农民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发展和命运,不让他们参与决策而一味通过行政手段或者高压政策来强迫他们实践上级的决策,必然遭到失败,最终也有损政府的威信和决策。“民主制度作为一项决策制度是效率不高的,但是,它的非政治性的副作用足以证明它是合理的。如果我们想要社会充满活力和兴旺发达,普遍参与政治生活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8]事实上,这种格局已经出现,且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应当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不是学者、官员的积极性。当前,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上赋予了很高的期望,在财政上给予了重点关注,反映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但时下,一方面,真正热衷新农村建设并跑上跑下的是一些地方官员和学者,即政治精英、知识精英和经济精英们在为中国的新农村建设而奔走呼吁;而另一方面,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主要受益者——农民要么反映比较平淡甚至冷漠,或者被动的接受上级的关怀和帮助。这种现状亟待改观。我们认为应在积极吸引社会各界尤其是官员与学者等精英阶层参与(而不是主导)的同时,尽量避免行政主导,而应尽可能使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导者,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施上体现“农有、农治、农享”,使农民自觉地利用各种条件提高自身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三)立足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及各地实际,引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9]


  

  在新农村建设中,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重要的任务。那么,如何搞好新一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呢?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四方面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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