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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日本老年福利制度提高中国老年福利水平

  
  四、日本老年福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改变国家包办,加大社会投入

  
  我国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家、集体包办,民政部门“直属、直办、直管”的做法基本还没有改变。造成老年福利事业资金不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僵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容易形成社会福利的官僚化、集权化。

  
  日本的许多公共性质的福利事业是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福利事业团体经营的。关于福利设施的经营权,直接由国家和政府经营的国立、公立设施只占设施整体的20%左右,其余的80%都是由民间社会福利事业团体接受国家和政府委托从事经营。但是,福利设施的建设费、设备费等一应费用的80%由国家和地方承担,其余的20%由经营者自负盈亏。这种多元化的参与形式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另外,日本还很重视国民的参与,国民不但是福利的受惠人,还应当是福利的参加者。这方面,中国的上海已经开始探索。1998年,上海虹口区晋阳居委会开设“老年银行”,其做法是在居民间倡导为老人义务服务的同时,把服务时间储存起来,待服务者年老时便可支取同样的服务,这是社区灵活服务的代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可以向全国推广。另外,加强社区娱乐文化设施建设,就近开设老年学校,可以教授陶艺、保健知识,因地制宜办出自己的特色,不但可以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还能够强身健体,使各种各样的歪理邪说没有可乘之机,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二)设立社会福利专业人才教育机构

  
  老年福利是一门专门的学问,需要进行专业化的管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老年教育专业,在从事老年福利的许多人员中,很多人都没有学习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

  
  日本在进入90年代以后,对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采取了许多措施,调整和扩建了社会福利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比如,有专门的社会福利士的培养教育。有短期的培训学校,培训时间为6个月。在大学系统学习社会福利专业4年以上,在短期大学或大专学习2年,具有2年社会福利工作的经验者才有入学资格。还有社会福利士教育机构,学制为1年。学习社会福利专业4年或从事社会福利实际工作4年以上者方有入学资格。学员经过这两种学校培训之后,参加社会福利士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社会福利士资格证书。日本政府除对人才培养采取种种措施之外,还从确保人才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日本厚生省在1992年修订《社会福利事业法》和《社会福利设施职员退休法》,并制定了《福利人才确保法》,从法律上对福利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应该享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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