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构成理论的四维视角与未来三合一理论设想

  
  (二)客观事实层面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目的是发现和证实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主体的身份事实、刑事责任能力事实、犯罪心理状态(动机、目的、决意,故意、过失等)、犯罪行为手段、方式、过程、犯罪行为造成的事实后果……。这些客观事实必须经过司法活动证实之后,才能成为法律事实。

  
  (三)评价层面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目的是评价犯罪是否成立)

  
  评价层面的犯罪构成,涉及到对客观事实层面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是否相符的评价。评价层面的犯罪构成属于评价主体主观层面的犯罪构成,由于评价主体的立场、观点、角度不同,对客观事实对象的认定往往不同。如何科学正确评价客观事实层面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是否相符,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三阶层犯罪论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三阶层犯罪论:犯罪构成在理论体系上由三个呈递进关系的要件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应受处罚性)。按照有关专家的介绍(袁登明教授博客):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简单地说,在认定犯罪时,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要求必须坚持先外部(行为表象)、再内部,先客观、再主观,先一般、再具体、先事实、再法律的顺序。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所规定的行为、后果;其次,再分析是否因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犯罪的成立;最后,再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等,根据这种犯罪论体系,犯罪其实就是形式上符合罪状、实质上侵害法益并明显可以归咎于个人的行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