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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的四维视角与未来三合一理论设想

  
  (一)法律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目的是刑事立法,规范人们的行为,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依据)

  
  先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来分析,根据法理学相关教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假定条件属于规范事实范畴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行为模式属于规范价值范畴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法律后果属于规范实践范畴。

  
  从刑法规范看,刑法规则的假定条件实际上就是犯罪构成要件。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也就是对犯罪构成的描述,当然这里只对犯罪构成一些组成部分(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了描述。按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假定条件中应该还要对主体、客体进行描述,但为了精炼的需要这里省略了。完整的假定条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体),故意(主观方面)杀人(客观方面),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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