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众参与之不足
虽然《
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等一些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对非持续消费的节制和对绿色消费的倡导,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规范消费活动和行为的法规。绿色消费是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消费行为规范,而我国的绿色消费起步较晚,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消费习惯,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上,仍未摆脱“天赐之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节水和对水的再生利用意识还比较淡薄,同时,公众参与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法定渠道还不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进程。
三、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依法落实科学发展观
1、构建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针对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岌岌可危的客观情况,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与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成果,先行出台《循环经济法》,对建立循环型社会遵循的宗旨及基本原则、可循环资源的循环和处置的原则以及对国家、企业和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予以规定。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循环经济的单行法规和标准,如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对资源的回收、再生利用作出特殊的规定,加快完善循环经济的标准体系,如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标准和涉及循环经济的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推动循环型社会的形成,从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水型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大背景。
2、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现有水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与标准
修订《
水法》、《
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规的部分内容,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突出“源头治理”、节约用水,同时,根据建立循环型和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再生利用的专门法规,例如制订《资源再生利用管理条例》、《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等,专项立法应对污水处理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运营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建立健全各行业节约用水的国家、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依法规范企业与个人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的法定义务,明确浪费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