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工单位存在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员时,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1、劳务派遣不能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还得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同时,用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派遣单位均会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故劳务派遣不能降低用工单位的用工成本。
2、劳务派遣不会减少用工单位的劳动争议。
用工单位不仅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还要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违反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给用工单位带来的不可控制的法律风险。故劳务派遣不会减少劳动争议,只会增加用工单位的法律风险。
3、用工单位适用劳务派遣无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