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村水权转让的法律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水权应当同其他权利一样,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
宪法,并赋予保障的义务和水权的可转让性。应当在
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水资源的使用权利,同时负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同时在《
水法》中明确规定水权可以依法转让,制定水权转让制度。此外,在其他相关法律中明确水权受到侵害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公民的水权。这些规定对于农村水权转让当然适用,或者各地区根据当地的情况制定水权转让的法规政策,明确水权转让制度中的权利主体、水权交易市场、价格机制等等具体的水权转让事项,以规范和保障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三)建立适当的水权转让价格机制
我国已经建立了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用水者对水资源的使用支付相应的价金,这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合理的水价体系是实现水权转让和建立水资源市场的关键。
笔者认为,应当在农民能够承担的范围内适当的提高水价,这样不仅能够约束农民节约用水的行为,而且有利于激励农民积极地采取节水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健全水市场
在水权交易市场中,除了明晰水权主体,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以外,还应当借鉴张掖市进行水权转让制度的先进经验,逐步健全水资源交易市场。在全国各地的农村推行农民用水者协会和“水票制”,通过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完备和健全的水市场体系。
(五)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对水资源的节约意识
要想真正实现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那么就要从根本做起,从每个人做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水资源的节约纳入到农村的教育和培训体系中去,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节约水资源的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公开曝光,从根本上破除传统的用水观念,培养农民自觉的节水意识和合理用水的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村水权转让制度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建立节水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内外水权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水资源以及水市场的现状和特点,逐步完善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真正地实现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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