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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三)水权价格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水资源日益稀缺,有限的水资源已经不能够满足大量的农村灌溉用水。在农村,农业用水收费过去一直是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个别地方还无偿供水。直到近些年才逐步纳入到商品价格管理中,但是水费的征收标准仍然普遍偏低,并且在水价上是国家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农业用水的水价没有达到其真正的成本,这使得政府的供水成本无法收回。
  
  同时农民使用水的价格明显偏低,这给我国的水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通常情况下,我国农村水费征收的模式是,农民以村为单位平均分摊水费,加到提留款里一块上缴。水费的多少与用水户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用水户们不能够了解水的稀有程度,从而不能够形成节约用水的意识,结果导致大水漫灌的现象极为严重,农村用水量过度,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四)农民节约用水意识薄弱
  
  我国在节约用水方面的工作已经将近20年的时间,但是人们仍然存在着节约意识不够,节水意识不强的问题,特别是在农村,还有相当多的农民认为水是无主的,公益的,并且是可以无限度的使用的。这种错误的观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任意取水,私自分水,甚至是偷水抢水。这些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构建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一)对农村水权作出明晰的界定
  
  我国的《水法》规定了我国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然而目前的水资源产权十分模糊,阻碍了我国水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明晰水权是完善水权转让制度的首要问题。实质上,明晰水权就是确立明确的用水权主体。
  
  根据现有的取水许可制度,我国的水权分配模糊,通常情况下是国家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而使得用水者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然而以现有的水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发挥用水者的管理积极性,减少政府部门对水资源的管理。同时明晰水权主体,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企业、农民灌溉协会、用水组织、甚至是个人。他们可以在水权交易市场上对自己的水权依法进行自由的转让,这完全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
  
  明晰农村水权,农村集体组织及农民个人可以转让出他们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水权,从中获得利益,这有利于农村节约用水的积极性。而受让方通常具有很高的利用水的效益,通过买受可转让的水权,使得自己的需水量得到满足,从而提高其自身的收益,最终实现水权转让双方的互利,提高社会总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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