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水权转让
我国《
水法》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为了更好的节约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在一些城市开展了水权转让制度的试点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用水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稀缺和农村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农村水资源的配置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近年来水权转让制度逐渐在农村中兴起,因此,要想节约农村的大量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必须完善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目前,我国农村水权转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农村向城市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态用水转移。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农业用水转让。第三,农民之间把各自节余的用水量相互间转让。
(三)我国建立水权转让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水权转让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的资源,应当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取得收益,应当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因此,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水市场发挥优化配置水资源的作用,就必须要建立水权转让制度。
其次,建立水权转让制度有助于缓解水资源的浪费。水权转让制度是一种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我国长期以来对水资源都是实行无偿使用或者低偿使用,这样就造成了用水者对水资源的过度消耗使用和极大的浪费,加剧了有限的水资源的短缺。为了节约水资源,实行水资源的有偿使用是很重要的。
再次,建立水资源转让制度能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对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同时水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水资源从利用效率低的用途而转向利用效率较高的用途,从而实现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二、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水资源权属界定不明
我国水资源依法归国家所有,国家队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却没有赋予用水者明确的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