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水权
所谓农村水权,就是指有关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即包括对农村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
水法的规定,如前所述,水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组织或者个人对水资源没有所有权,而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农村水权也仅仅指的是使用权。
我国农村水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水权的初始分配和水权交易。
(1)水权的初始分配
在农村,水权的基本需求方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生活用水,即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水;二是农业用水,即农村用于灌溉及乡镇企业的其他用于生产的必须用水;三是生态用水,即使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须部分。
水权的初始分配指的是水权的一级市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水资源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将水资源的使用权转让给各个用水者,取水者需要缴纳一定的水资源费,才能够取得水的使用权。
(2)水权交易
在完成了水权的初始分配后,就需要建立水资源市场,这是水权的二级市场。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者可以将自己的水资源使用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有偿地转让给需水者,以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水权转让制度概述
1、水权转让
水权转让指的是水资源的权利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的流转。我国宪法和《
水法》明确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水资源享有使用权。通常情况下,使用水资源的都是单位和个人,显然他们不具有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而只是对水资源有使用权。因此,水权转让的也仅仅是水资源的使用权。
我们这里所说的水权转让就是指用水人通过节约用水和提高水效率,把节约下来的水资源的使用权通过水权市场转让出去而获得,从而实现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水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水权权属界定不清晰;水量分配困难,城乡分配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不均,容易造成水事纠纷;缺乏政策法规的保障;水权价格机制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阻碍了水资源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