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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王瑛娜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发展,水权也逐步走向市场。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水权转让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水权转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需求,因此,健全和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水资源的使用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因此农村水权交易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水资源的最大市场。本文从什么是水权转让制度入手,分析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在进行节水型社会工作中对水权转让制度的创新和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农村完善水权转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水权转让;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全文】
  水权转让制度是我国在对水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虽然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但是为我国实现节水型社会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为了真正地实现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水权转让制度。
  
  一、水权转让制度概述
  
  (一)水权制度概述
  
  1、水权概述
  
  对于什么是水权,学者们对其理解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也有的学者认为“水权是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的一组权利。”无论对水权作出何种定义,水权的实质都是对水享有的权利。水权是水资源产权和水商品产权的简称,也叫水产权。笔者认为,水权应当同其他财产的产权一样,水权的主体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宪法》和《水法》对水资源的权属作出了如下规定,《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我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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