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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1)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居民生活、劳动和休息的良好的生态环境;(2)在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的需要;(3)利用一种或几种自然客体,不应对其他自然客体和总体环境造成损害。[6]
  
  再以日本为例,日本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作了如下规定:
  
  “这一法律……致力于综合地推进公害对策,其目的是在保护国民健康的同时,保全生活环境。
  
  关于前一款所规定的保全生活环境,要努力与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协调。”
  
  该条第2款被称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条款”或“平衡条款”。但是,要求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这将会在结果上给经济发展不可避免要带来环境破坏这一理论以口实,对环境破坏只在超过忍受限度时再加以限制,协调条款在实际上变成了“经济优先”原则并成为企业主抵制公害防治的借口。因此,《公害对策基本法》的“协调条款”受到了许多学者和社会大众的强烈反对和批判,以致1970年日本第六十四届国会在修订该法时删除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条款”,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7]
  
  四、结 语
  
  “肉食者鄙,未能远谋”。[5]这是因为,一般的官僚决策体制是短视的,热衷于追求短期可见的政绩。而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环境利益作为一项长远的利益,往往付出成本大,见效慢。如果没有有效的强制性的制度保障,政府官员的决策常常会亲经济利益,而远环境利益,牺牲长远的环境利益以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涉及高度的利益冲突,而其核心乃是处理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我国的协调发展原则背后存在一个认识论的误区:过于强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统一性,而忽视了两者作为互相竞争的利益所存在的矛盾性。可以说,在现实中,两者的矛盾性、对立性更为突出,这时必须要有所取舍,协调发展只是回避这种矛盾,环境优先才是直面矛盾、代表未来环境法发展取向的一个新原则。在生态危机日益严峻的背景下,从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代表了我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这个转型正在进行、尚未完成。笔者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用环境优先取代协调发展的规定,并通过相应的制度保障和增强环境法的实施效果,促进这一历史转型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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