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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

  
  在地方立法中,江苏省第一个明确提出了环境优先原则。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3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沿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科学发展观,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促进发展的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2006年中共江苏省委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2007年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3条 第1款规定:“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环境优先,作为一项正在浮现中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
  
  ①立法优先。将环保法规和规章作为立法规划的重点,依据环境保护需要优先立法,增强地方环保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②规划优先。将环保规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约束性、指导性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主动与环保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相衔接。
  
  ③环评优先。将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作为第一审批环节,建立各类专项规划立项的备案制度,规划和建设项目未通过环评不得实施。
  
  ④投入优先。将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的支出重点,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优先投入环保产业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4]
  
  ⑤考核优先。将主要环保指标作为区域发展绩效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和刚性指标。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法确立环境优先原则符合环境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和趋势。从国外来看,有的国家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环境优先原则。例如《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应当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
  
  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自然综合体的保全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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