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个事例分别是国家环保总局与监察部联合公布的首批和第二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这两个事例表明:《
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协调发展原则,但实际上面对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时,许多地方的决策者往往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牺牲环境利益,即使这种经济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在许多地方,环境利益并没有取得与经济利益协调、平衡的平等资格,协调发展演变为完全不顾环境成本的经济优先政策。
这个结论也可以从全国环境信访统计得到验证。因为,环境信访数量越大,表明环境冲突与纠纷越多;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是互相竞争的利益(competing interests),环境信访数量越大,也表明环境利益作为“弱者”被牺牲的情形越是普遍和严重。
全国环境信访统计一览表
span style=left:0px left:107px;top:-1px;width:278px;height:2px年份 来信(封) 来访(批次)
1996 67268 47714
1997 106210 29677
1998 147630 40151
1999 230346 38246
2000 247741 162059
2001 367402 80329
2002 435020 90746
2003 525988 85028
2004 595852 86414
2005 608245 88237
2006 616122 71287
span style=left:0px; ;left:107px;top:-1px;width:278px;height:2px资料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环境统计公报》(1996—2006)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信访数量的增长率要远远高于GDP的增长率。以人民来信为例,1997年突破10万封,1999年突破20万封,2001年突破30万封,2002年突破40万封,2003年突破50万封,2005年则突破60万封,数量大约是10年前的10倍。剧增的环境信访和环境纠纷,在某些地方已演变为暴力冲突,这是我国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要面对和重视的重大社会问题。
以上事例与数据表明我国环境法的协调发展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经济利益作为强势利益在与环境利益协调的过程中压倒性地胜出,协调的结果是环境利益总是被忽略、被牺牲。这实际上揭示了一个严峻的现实:中国环境政策与法律的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