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协调发展到环境优先
中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
From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To Priority Of Environemnt
the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environmental law
吴卫星
【摘要】协调发展是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但该原则的实施现状揭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困境: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律的边缘化。环境优先是我国环境法律与政策中正在浮现的原则,应当在修改《
环境保护法》时以环境优先取代协调发展原则,并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以实现我国环境法制的历史转型。
【关键词】协调发展;环境优先;环境利益与环境法律的边缘化
【全文】
一、协调发展:中国现行环境法的首要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其全称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兼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该原则一直被学者视为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1]
协调发展原则作为我国环境法的首要原则,与其形成的时间较早、“资历较老”有关。1973年,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的批文中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1983年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三同步、三效益”的原则,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989年颁布的《
环境保护法》再次确认了这项原则,该法第
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对于协调发展原则,我国学者不乏溢美之词。例如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正确地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2]也有学者认为,该原则反映了当代世界文明进步成果的不断积累和深化,是中国环境、经济、社会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战略方针,包括十分深邃的思想和丰富的内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