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域水污染纠纷专门管辖的意义
1、专门管辖有利于长江流域水环境与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司法保护
现阶段长江流域的污染现状表明,为避免长江生态系统面临极限压力而陷入崩溃,必须要加大加强对长江流域水环境与水资源的保护。这种保护的途径主要是进行流域的统一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司法监督。其中,司法监督具有特别的意义。它是解决污染纠纷的最有效方式,是确保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是监督流域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有力手段。从国际经验和本土实践来看,专门法院管辖是强化司法功能的重要做法。专门管辖使长江流域水资源案件与其他水环境资源案件系属于不同的法院体系,使长江流域水问题突出起来,使长江流域水的利益相对独立起来,体现长江流域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而促进长江水资源的持续利用。
2、专门管辖有利于实现流域水污染案件裁判的专业化、合理化
水污染案件的技术性、社会性和复杂性需要专业型法官进行审理,需要高超的庭审技术。因为它们往往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出现,其中涉及到的因果关系证明、举证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问题的复杂性都超过了一般侵权案件。由专门法院进行管辖,就大大减少了审判主体的个数,也就大大减少了因审判主体众多而可能导致的相似案件处理不同的情况。由专业型法官进行审理,就大大减少了审判成本,并将普通法院从复杂的类型化的水污染纠纷中解脱出来而集中于常规案件的审理。大多数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任务繁重,无法对专业型案件形成专业化,所以不能期望如此众多的基层、中级法院将来能从容应付愈来愈多的、愈来愈复杂的水污染案件。专门管辖使裁判主体从多元走向一元,在风格上也将趋向专业化、稳定化、单一化,有助于强化裁判的预测、效率。
3、专门管辖有助于长江流域的统一管理和对外开放
水资源的流动性、流域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决定了水资源按照流域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依照水资源的流域特性发展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正为世界各国所认识和采用。我国2002年新修订的《
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奠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到目前为止,虽然还不完善,但长江流域管理已基本形成体系。因而长江流域在水资源、航运、海事等的统一管理要求流域内法律的统一适用,要求统一的司法监督。否则,流域管理可能因缺少司法支持而不能很好发挥功效。以上海为龙头的长江经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有众多的外国企业或涉外企业在词发展,也有许多涉外水污染案件诉至法院。WTO透明度原则要求法律、法规、审理规则明晰,审理、裁判公开,法官适用法律具体、明确,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时娴熟运用庭审规则、庭审艺术,并在裁判文书的制作上与国际惯例、国际水平接轨。长江流域水污染案件的专门管辖对于涉外案件在法律上的统一适用和对当事人的公平保护具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