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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

试论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的司法救济


On the Judicial Relief of Water Pollution Dispute in the Yangtze Basin


吴勇


【摘要】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的现状要求加强司法救济,但司法通道的不畅影响到了水污染纠纷进入司法领域。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方便诉权和审判权行使方面重新考察审判组织的建构,提高司法权威。这种审判机构应当是专门审理机构而非普通地方法院。即由专门法院来管辖长江流域的水污染案件。

【关键词】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司法救济;专门管辖
【全文】
  一、长江流域水污染纠纷处理的现状与问题
  
  长江天然水质良好,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良好水源,也是水生生物生长繁殖的理想生境。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农业生产与城镇建设的迅速发展,长江流域废污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仅有50%左右的水功能区达标,排污量占全国总量的34%。干流394个主要入江排污口中,半数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干流岸边污染带已接近600公里;沿江城市的500多个主要取水口均已不同程度地受到岸边污染带的影响。长江支流大多均已不同程度收到污染。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地区,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沿岸随意堆放,被洪水、暴雨冲刷入江,形成白色污染带,对三峡工程运行安全和景观形成威胁。[1]随着长江流域污染的加重,水污染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在宜昌,2005年水污染投诉是75件,而2006年前五个月就达到了37件。
  
  长江流域水污染是指长江及其支流水域发生的对长江的水资源和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各类污染。长江流域水污染侵权作为一种流域污染侵权,具有自己的特性。这体现在:第一,广泛的社会性。长江流域水污染侵权的对象,是长江流域面积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而且,遭受水污染侵权的不仅牵涉到个人的生存与发展,还牵涉到国家的发展;不仅牵涉到当代人的发展,而且还涉及到后代人的发展;不仅涉及到人的损害,还涉及到长江流域物种的生存和生态平衡。其影响所涉及的人数之多、范围之广、生态链条之长是其它侵权行为难以比拟的。第二,复杂的利益多元性。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而流域发生的水污染对于这些功能发挥和利益实现均可能发生影响。第三,地方、部门的不作为性。长江流域的水污染,往往与地方、部门的不作为性联系在一起的。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为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利用和管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存在,市场的外部性和“搭便车”情形往往在各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出现。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之间以及各大小行政区域之间往往因为资源使用、管理成本分担之间的矛盾,造成或放任污染的发生或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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