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份裁判文书 仍是空中楼阁 (二)
丁海洋
【全文】
围绕本案讼争房产,已经出现十份裁判文书,遗憾的是十份裁判文书仍未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不仅严重浪费审判资源,同时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现京城某法院重审这起法律关系十分简单、却被人为复杂化了的案件,第十一份裁判文书即将诞生,做为律师,我们绝不能不求甚解,故请人民法院允许代理人充分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确定为所有权确权纠纷,案由错误,主体不当,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法确定案由是正确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若案由确定不当,则会导致应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和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导致裁判错误。最高人民法关于印发《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通知》第三条第3项提醒司法工作人员注意:《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精神,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即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行为引起,故应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债权纠纷的案由。
综上,原告以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所有权确权纠纷为由起诉实属错误,如原告坚持起诉,可以根据《
物权法》第
三十三条,以昌平区建委或者马禄禄为被告,亦或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确权之诉,同时列李荣荣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本案案由、主体都存在错误,不能查清基本事实,无法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理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