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马禄禄与刘华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荣荣私自将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的行为,虽然侵犯到了刘华华的财产权利,但因其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判决:马禄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的内容,驳回刘华华对李荣荣的起诉。
同时,京城某法院认为,603号房已经人民法院认定为马禄禄与张瑞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对该房屋出售的房款作出处理。李荣荣在该案中做为马禄禄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全程,对马禄禄出售房屋的行为知情,刘华华取得603号房,并支付了购房款,合法有效。故对李荣荣要求刘华华腾房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上述两案均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予以维持。
2008年10月,刘华华再次将李荣荣诉至京城某法院,案由侵权,要求过户。在审理过程中,李荣荣提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因:第一,在起诉之前,刘华华在电话里称“法官已经答应给她办房产证了”;第二,以前的两案都是有同一审判人员审理,且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在裁判文书中称“李荣荣的行为侵犯了刘华华的财产权利”,故认为该法官不能公证审理本案。经庭长口头裁定,更换审判人员继续审理。庭审中,李荣荣的律师要求刘华华明确:李荣荣侵犯了刘华华什么权利。刘华华代理人答复:房屋所有权。李荣荣代理人提出,李荣荣是根据合法有效的《回迁楼认购合同》取得的房产证,不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驳回刘华华的起诉。刘华华无奈撤回起诉,但法院未向李荣荣送达裁定书。
2009年初,刘华华再次将李荣荣诉至昌平区法院,案由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法院电话通知李荣荣后,李荣荣称该案已经于2008年由你院开庭审理,我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裁判文书;法官电话中称,那我们查一下看看;自此再无音信。2009年7月,李荣荣突然收到一份特快转递,里面是昌平法院的一份判决;此时方知昌平法院已经缺席审判。故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称一审法院在未送达开庭通知、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原判,发回京城某法院重申。回龙观法庭定于2010年2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
围绕603号房,现在已经出现十份裁判文书,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扔未能确定。而且,这次审理就是第十一份裁判文书;如果李荣荣不服上诉,就将出现第十二份裁判文书。(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