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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份裁判文书 仍是空中楼阁(一)

十份裁判文书 仍是空中楼阁(一)


丁海洋


【全文】
  
  基本案情:

  
  因北京市某区黄土北店村整体拆迁,2001年11月6日,马强强、李荣荣(夫妻关系)接到村委会的《房屋拆迁通知书》,要求马强强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夫妻共有的204平方米平方拆迁完毕,马强强按村委会的要求进行了拆迁。2003年12月1日,马强强之妻李荣荣作为原有204平方米房产及院落的所有权人,与村委会(即后来的龙禧苑小区三、五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回迁楼房认购合同》,合同载明,被安置人是李荣荣,马强强、李荣荣因拆迁回迁分得北京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苑3区25楼5单元603号房(以下简称603号房)。后该房暂由马禄禄(李荣荣之子)、张瑞夫妇居住,并由马禄禄与物业公司办理了相关入住手续,签订了入住合同。

  
  2005年初,马禄禄因严重的脑血栓病复发,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意思表达受限,暂住父母家,由李荣荣伺候。前妻张瑞不管不问,且产生离婚念头。为侵吞马禄禄父母的合法财产,2005年5月14日,在张瑞的一手操纵下,其以马禄禄的名义与案外人刘华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马禄禄暂住的马强强、李荣荣拥有所有权的603号房出售给刘华华。2005年9月,马禄禄向京城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一份马禄禄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合同(没有房产证),认定603号房系马禄禄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以(2005)年昌民初字第7365号民事判决予以分割。后张瑞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一中民终字第1261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在离婚诉讼中,因马禄禄不能作出正确意思表示,故由李荣荣代理马禄禄参与离婚诉讼。法院将603号房做为马禄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李荣荣没有提出异议。

  
  2006年7月,张瑞因刘华华拖延支付房款,将刘华华诉至京城某法院,要求刘华华支付房款,京城某法院判决刘华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张瑞。

  
  2007年底,李荣荣持《房屋拆迁通知书》、《回迁楼认购合同》等书面材料申请办理房产证,经北京市昌平区建委审查,李荣荣领取了603号房的房产证。

  
  2008年初,购房人刘华华找到李荣荣,称:“房子卖给我了,你得给我过户”!李荣荣答复:我没有卖给你房子,没有义务给你过户。遂刘华华将李荣荣、马禄禄做为共同被告,向京城某法院(回龙观法庭)提起诉讼。同时,李荣荣以所有权人身份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华华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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