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

  

  另一方面,要正确理解香港特区的行政主导与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关系。考虑到香港政制的历史传统,同时为提高管制效率,并便于中央对香港特区领导,香港特区政制的设计很大程度上还保留了港英时期行政主导的特点,但这种行政主导制不是行政长官主导一切的体制,就是在港英时期总督也不能主导一切。有学者认为,港英时期“行政和立法两局就是为总督服务的咨询机构,并无实际的权力,‥‥‥。由此产生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系统主导一切的统治模式”[26]。“在英国统治时期,‥‥‥无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27]。关于港英时期立法局有没有权力以及司法是否独立,是否是总督为核心的行政系统主导一切,我们也有不同的看法。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港英当局玩弄“非殖民化”伎俩,在香港推行代议制民主,立法局逐步引进间接、直接选举机制,并扩大立法局的权力。到1995年,立法局取消委任议席,全部议员由直选或变相直选产生,立法局与行政局彻底分开。通过这些举措,立法局逐步摆脱行政的控制,植根于香港社会,立法局的权力也得以极大幅度扩展,成为制衡行政的独立组织。“因此,如果笼统地说港英时期的立法局是总督立法的咨询机构,没有任何权力,就没有尊重历史事实,不免有失偏颇。”[28]在港英时期,司法就是独立的,总督不能控制司法。港英时期,司法系统的头头按察司由总督遵照英皇经国务大臣颁发的训令委任。其他法官,总督委任前必须听取具有独立性质的、以首席按察司任主席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委任后,法官的罢免程序很严谨,甚至用宪法性文件保障法官独立[29]。由此可见,在港英时期的总督也不能主导一切。现在的行政长官行使权力受到更多的牵制,行政长官施政遇到很多挑战,行政主导举步为艰。


  

  三、三权分立与行政主导高度统一于香港特区政体


  

  三权分立是相对于民主集中而言,行政主导是相对于立法主导而言,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政体的描述。因此,同一国家(地区)的政体,可能既属于三权分立制,又属于行政主导制。在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中,根据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在政体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不同,可将其政体主要分为三大类型:议会制(如日本)、总统制(如美国)和半总统半议会制(如法国、俄罗斯)。虽然日、美、法、俄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各异,但其设计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无疑都是三权分立(英国的议会制是最早的三权分立体制,但它是长期政治斗争的产物,不是通过制宪确立的)。可见,三权分立不限于为特定的政体发生关系,它既可以与议会制结合,也可与总统制结合,还可以与半总统半议会制(有学者称之为半总统制或超强总统制)结合。由于上述各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对各种权力(主要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进行了不同的调整,从而使三权分立体现了鲜明的国别特色,并形成不同的权力分立体制。在议会制下,立法权处于优势地位(虽然这种优势已逐步削弱),故议会制是立法主导制。而在总统制和超强总统制下,行政权处于优势地位,故总统制和超强总统制是行政主导制。三权分立与行政主导(或立法主导)是从不同角度对一国家(地区)政体特征的描述,两者的关系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不可割裂的,并可高度统一于同一国家(地区)政体之中。如前所述,日本的政体就兼具有三权分立与立法主导的特征,而美国的政体就兼具有三权分立与行政主导的特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