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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对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

  
  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是巴尔德瑞格诉夏皮罗一案。本判例的基本案情为,1980年的人口普查报告指出,同其他地区相比,新泽西州的艾塞克斯县以及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的人口总数低于1970年代。这两个地区的政府基于其本地的复议程序都对于此人口普查报告提出了异议,指出该机关在进行人口普查时错误地将一些本有人居住的住所划分成了空置的住所,同时还将一些通讯录作为统计的依据。为此,艾塞克斯县政府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人口普查办公署公布下列文件:其主要的通讯录、按照大写字母编排的商务通讯录、人口普查的邮局帐号、通过人口普查问卷调查所直接获取的最新信息、人口普查办公署工作人员的讨论报告以及对于1970年人口普查数据进行过反复核对的证据。地区法院指出,《信息自由法》规定了相关机关对于被请求的信息的披露义务,认为《人口普查法》中关于机密性信息条款的规定,不构成《信息自由法》中第三项豁免条款规定的免于公开条件。该规定认为,如果一个法令不允许政府在披露义务上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基于某个特定的先例可以保留某种信息或者基于该信息的特殊性而有权保留该信息,则此时披露义务并不需要制定涉及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披露义务之外的被免除公开的信息”。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信息并不属于《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本案的争点主要在于被人口普查办公署所收集、利用的信息是否属于《人口普查法》中所规定的机密性信息,这些机密信息是否属于《信息自由法》中第三项豁免所规定的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最高法院通过考察国会立法的历史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鼓励公众的合作对于最终得到一个准确的人口普查数据是十分必要的——它提供了分配各州代表在国会中所占比例的基础,在联邦基金的分配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国会和私营机构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国会已经作出保证,即那些由私人提供的信息应当被作为机密信息而看待。《人口普查法》第 8项(b)和第9项(a)明确规定,对于某些人口普查的数据不进行披露,同时不允许人口普查办公署在此类问题上享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基于《信息自由法》中第三项豁免的第 8项(b)和第9项(a)取得了保留的权力。  《人口普查法》中明确规定了机密性条款——关键在于,“信息”或“数据”是采用统计的方式计算出来的——同时,从《人口普查法》的立法史中,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国会立法的意图在于:被报道或代表私人的原始数据,不仅仅是私人的身份,都应被作为机密信息而持有,同时不适于披露。艾塞克斯县所诉求的主通信录属于人口普查数据的原始信息之一,该部分信息处于《信息自由法》例外规定的保护之下。同时,《信息自由法》明确规定,这与政府当局仅仅是基于统计的目的而要求获得某种信息是无关的。由于《人口普查法》的第8项(b)和第9项(a)符合《信息自由法》的第三项免除公开的要求,同时由于本案中人口普查的原始数据被《人口普查法》所保护而排除公开义务的适用,因此,本案中争议的信息并不属于《信息自由法》规定的信息公开范围。因此,可以推论1980年的《人口普查法》是获得联邦最高法院承认的符合第三项免除公开的法律。

  
  五、判例对商业秘密免除公开条款的适用

  
  《信息自由法》中规定的免除公开商业秘密条款,主要指第四项和第八项免除公开规定的内容。《信息自由法》第四项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包含两个内容:1.政府掌握的私人的贸易秘密;2.在一定条件下,私人向政府提供的商业的或金融的信息。对于私人的贸易秘密这个概念,《信息自由法》中没有解释。美国法院一般采取侵权行为重述(Restatement of Torts)中对贸易秘密所作的解释。根据该解释,贸易秘密包括的范围很广,一切在竞争中能够使某一企业处于有利地位的秘密都是贸易秘密。着重点是某项秘密在贸易竞争中的有利地位。除了贸易秘密之外,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公开私人向他提供的其它工商业信息,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信息属于商业或金融性质;2.信息是政府以外其他人提供的;3.信息具有秘密性质。这项规定特别是对“秘密信息”的界定在适用时引起很多诉讼。由于法律对此没有相关的解释,法院在判例中对此进行了解释,但是这种对“秘密信息”的界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最初法院以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者的主观意志作为秘密的标准,以致不公开的范围非常广泛。后来法院采纳期望秘密标准,即认为如果向政府提供信息的人,通常不会把这个信息对公众提供时,他所提供的信息是一种期望得到保密的信息。这个观点仍然是一个主观的标准。现在法院在判断私人提供的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质时倾向于采用客观标准,即私人提供的商业或金融信息具有秘密性质,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1.妨碍政府以后取得必要的信息的能力;2.严重地损害提供信息人的竞争地位。虽然相对于前面两个主观标准来讲,后来提出的客观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是这个标准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过于严格,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所以,目前美国各级法院在此问题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限制贸易秘密的范围更符合《信息自由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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