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依法可以免除公开的条款,根据其不同的法理基础,可以进一步归纳为如下五大类别(表1)。[12]
表1 依法可以免除公开的条款类别
类别 |
索引位置 |
九项依法可以免除公开的信息 |
法理基础 |
一 |
第一项 |
国防和外交政策 |
国家秘密 |
第七项 |
执行法律的文件及信息 |
第九项 |
关于油井、地质及地球物理的信息 |
二 |
第二项 |
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 |
内部行政行为 |
第五项 |
机关内部或机关之间的备忘录与信件 |
三 |
第三项 |
其他法律规定保密 |
法律礼让 |
四 |
第四项 |
贸易秘密和商业、金融信息 |
商业秘密 |
第八项 |
关于金融机构的信息 |
五 |
第六项 |
人事、医疗及类似的个人信息档案 |
个人隐私 |
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诸多信息公开司法裁判中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中发布的信息公开诉讼判例为基本研究对象,并按照这些判例所涉及的免除公开规定的五大类别展开初步研究,以求对信息公开诉讼判例在推进美国信息公开法制发展中所起作用的具体认知。[13]
二、判例对免除公开国家秘密条款的适用
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信息自由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公开的“国家秘密”,是在信息公开诉讼中最常见的争议。其中1973年环保局诉明克一案[14],为本类案件中最有代表性的判例之一。国会议员明克要求根据《信息自由法》得到由九份文件组成的有关地下核试验计划是否可行的报告。除其中三份被认定为非机密文件而公开外,尼克松总统以其余六份文件均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于是明克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开这些文件。这个案件在上诉法院审理阶段,法官在判决中命令地区法院法官秘密地审查这批文件,以决定哪些部分可以公开,哪些部分不能公开。最高法院认为《信息自由法》并没有赋予法院这种权力,上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最高法院在案件的最后判决中,严格地限制了法院的审查权力。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只能审查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是否属于总统行政命令中规定的不公开事项。由于在本案中,明克要求公开的文件,已在总统的行政命令中规定为不公开的事项,所以申请人不能取得这些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