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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建立了行政复议制度。1994年修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使该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快捷、经济的行政救济,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途径。


  

  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建立了政府对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国家赔偿制度。该法于1995年施行,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伴随着前述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审计法》等法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中国逐步确立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原则,相关救济法制逐渐完善起来。


  

  程序和实体并重的法制建设期(1996~2004)


  

  为规范和制约政府权力,有效地防止和制止其权力滥用,必须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建立公正的、科学的行政程序制度。1992年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4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都对有关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为中国行政法建设走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时期积累了经验。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行政法相关著述的刊行,则为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学理论架构提供了重要借鉴。


  

  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了参与、公正、公开、公平和权力制约等体现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程序制度,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程序与实体并重时期,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尤其是对行政法制建设产生了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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