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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正确发挥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职能”的原则,为行政机构改革和行政法制建设指明了具体目标。不过,当时的注意力主要放在管理法规范的建立上,对权利保障规范的制定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程序和救济规范准备期(1986年~1989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维护公民的权利、自由,规范政府的行政权力,防止其滥用,协调行政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冲突,构成了这个时期诸多立法的重要内容。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重新设立监察部,对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公民不服治安管理处罚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轨道,公民的权利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1987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1988年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程序,表明中国开始加强行政程序立法。


  

  1986年,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事实上的咨询机构的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开创了立法机关组织专家学者立法的先河,加之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研究成果相继被翻译、介绍到中国,推动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翻开了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行政救济法制建设期(1989年~1996年)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行政诉讼制度。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规定了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一定的行政案件的制度。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宣告了“民不告官”已成为历史,促成了“民可告官”观念的形成,使得“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加快了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促进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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