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当然,这种做法应当随着法规范的建立和完善而逐步实现转换,将权威逐渐从政策和领导人的指示、命令转向法规范。遗憾的是,由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国际国内的一系列风云变幻,主观、客观诸多方面的因素制约了这种转换的完成,以至刚刚建立起来的尚不完备的法规范,伴随着政治风云迭起而受到几度冲击,未能得以坚持和发展。


  

  20世纪80年代前期的行政法制建设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法制建设逐渐步入正常轨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方面的地位得以重视和明确,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分工体制逐渐得以完善,逐步从仅以政策、以领导人指示办事向以依法行政转变。不过,此时期所进行的法制建设基本上是所谓“管理理论模式”。


  

  行政法制建设的恢复期(1978年~1982年)。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使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关法律、法令恢复了效力,解决了法制建设的基础和法规范效力的继承性问题。此后,在人事和组织行政、公安行政、工业行政、民政行政、税务行政等领域,都制定、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范,对既有的制度予以补充和完善。


  

  行政法建设初步发展期(1982年~1986年)。1982年《宪法》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法制建设,从而使行政法制建设进入初步发展的轨道,确立了有限的行政案件诉讼制度。1982年《宪法》第41条补充完善了1954年《宪法》第97条和1975年《宪法》第27条,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案件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诉性。同时,许多单行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相应行政管理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