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1927年开始,西班牙的流域层面的管理机构一直存在。但是,它们的主要职责始终主要是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瓜达尔基维尔河的河流流域协会的存在一直都还不能被正式视为是个流域管理的正式机构。1985和1987这两年在水资源政策上的变化,才让河流流域协会逐渐朝着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机构演变。即便是这样,瓜达尔基维尔河流流域协会的部分职责仍然和地方政府的职责相重叠。而且,这样的地方政府和河流流域协会之间潜在的冲突被社会和经济因素所加强。所以,西班牙的流域管理体制仍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在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方面,用水者大会为瓜达尔基维尔河流域管理提供了议事的论坛。
目前,西班牙瓜达尔基维尔河流流域管理协会的结构主要由执行(Executive Bodies)、管理(Management Bodies)和规划(Planning Bodies)三个大部分组成。执行主体当中包括了主席和管理委员会,其中主席由环境部提名,由部长理事会任命。由主席领导的管理委员会对财政、行动计划、水体损害识别和地下水管理负责;管理主体包括运营委员会、用水者大会以及水库调水委员会和水工程委员会;规划主体包括流域水资源理事会和规划办公室。[7]
从以上的机构安排来看,西班牙瓜达尔基维尔河流流域管理协会经过一系列的变革后,依然直属于中央政府领导。但是,它将一整套流域水资源事务讨论的机制塞进了这个国家设立的权力实体。所以,就使得流域当中多元化的利益声音能够得到反应,从而尽可能地避免流域管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冲突,让这样冲突在讨论过程中就得到解决。
三、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分析
与世界上一些大的流域相比较,中国的流域管理开展得算比较早。我国的流域管理概念最早进入法律是在1988年,这年制定的《
水法》中第
十一条规定的按照流域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可是,该规定还不能称为正式的流域管理,仅是有了一定的雏形。在2002年修订的《
水法》总则部分当中明确地规定了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那么从这时算起,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就得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