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01年,新的波兰
水法要求每个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建立一个水资源管理地区理事会(Regional Council of Water Management),它由用水者和其他政府机构的代表组成。新的波兰
水法同样还要求成立一个水资源管理国家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Water Management),它主要是在国家层面上管理水资源的单位。某种程度上说,它替代了部分环境部及其水资源局的职能。这个国家委员会中包括了地区水资源局的局长,他现在不再直属于环境部领导,而是归于水资源管理国家委员会之下。水资源管理国家委员会则由一个主席领导。但是到了2002年,一个三十个人组成的水资源管理国家理事会替代了这个主席的角色,它代表了在流域管理中多元的利益相关人的声音。根据新的波兰
水法规定,这个国家理事会的作用,主要是提供水资源管理,洪水和干旱预防等的建议。[5]
尽管波兰的流域机构改革再不断朝着更加合理的流域管理方向前进,并且组建了全国范围的地区水资源管理局体系。但是,目前的波兰流域管理机构和管理水平离着流域管理一体化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从波兰的流域机构改革演进的路径,我们不难看出,流域机构开始朝着任务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变化,而机构本身的性质,也从实体的权力机关演变为由议事机构领导的地区性实体权力机关。这就使得更多元化利益主体可以进入到流域管理的过程中去,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受到鼓励和支持。
(二)西班牙达尔基维尔河
西班牙瓜达尔基维尔河的流域管理机构——河流流域协会(Confederaciones Hidrograficas)是由西班牙中央政府在1927年建立的,建立初始,这个机构只是个水利技术支持机构,主要为大坝、水库和水上交通设施提供支持,而
水法的执法和水资源利用管理的职能由另外的独立机构来执行。在1985年,河流流域协会把流域的基础建设和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只能合并进了流域管理机构的只能当中去,形成了一个流域层面上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河流流域协会并不是一个自治组织,而是在中央政府或地区政府的直到之下开展工作的机构。1985年的西班牙
水法认定了13个河流流域协会——9个地区内的流域和4个跨地区的流域协会。所以,大部分地区内的河流流域协会的职能就转移给区域地方政府来行使(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河流流域协会都是这样)。根据瓜达尔基维尔河流域规划、国家水资源规划和欧盟法规,瓜达尔基维尔河流域协会的主要职责有:水资源工作(为控制洪水和蓄水而设立的大坝和水库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水资源规划(流域规划和其他规划活动)、水资源条件的监测、审查和同意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的转让(这是1999年
水法修正案中规定的新职能)、实施西班牙和欧盟水资源管理的法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