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世界的角度来看,象我国长江水利委员会这样由国家发起并自上而下建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同样也存在于印度尼西亚东爪哇的布兰塔斯河(Brantas River)流域、西班牙的瓜达尔基维尔河(Guadalquivir River)流域、波兰的瓦尔塔河(Warta River)流域等[2],另外巴西的塞阿拉州的雅瓜里比河(Jaguaribe River)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由国家到州,再由州到地方的过程。[3]由所不同的是,这些流域机构里面,除印度尼西亚布兰塔斯河的流域管理机构是在国家水资源行政机构监督下的国家运营公司外,其他的都是国家的实体权力机构。而波兰的瓦尔塔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及西班牙的瓜达尔基维尔河流域管理机构[4]与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最为相似。以下简要地介绍这两个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的发展和改革的情况。
(一)波兰瓦尔塔河
波兰在二战后深受到前苏联管理体制的影响。从二战后到1970年代初期,波兰中央政府都在全国重要的河流上都委派了水资源管理的高级官员,他们被称为DDWM(District Directorates of Water Management)。在这一时期,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流域规划和流域管理。直到1980年代末,政府改革的压力迫使水资源管理的专业思想必须转变到流域管理上来。但是,直到1991年,在次一级的国家水资源管理机构上都还不适应流域管理的要求。这些DDWM们都还只关注干流的情况,往往忽视了整个流域的一体性。
1991年,波兰政府宣布成立水资源管理地区委员会(Regional Boards of Water Management),这个机构的成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了适应流域管理的要求。它们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查处污染者,保护饮用水源和协助水资源的使用者和使用组织发展合理的水资源管理项目。另外,它们的职责还包括维持水资源供需的平衡、确定水质和发展水资源信息系统。这些委员会直接受到波兰环境部的领导,每个委员会的主任都是受到环境部领导的个人,他们管理着整个流域。而且,在管理过程中极少公众参与的途径。
在1999年末,波兰环境部宣布DDWM和水资源地区委员会合并,它们组成了七个地区水资源管理局(Regional Water Management Authorities)。通过中央政府的行动,地区水资源管理局就成为波兰的流域管理机构。地区水资源管理局的成立对原本的一些由地方政府或官员执行的行为也产生的管辖权。比如,水资源的使用和排污许可证,这些本来是由地方政府来完成的事项,现在地区水资源管理局也可以介入,因为法律赋予了它们在这些活动中的权利。这样的授权使得这些地区水资源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在流域内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活动和投资。当这些行为可能影响地表或地下水资源时,就可以提出异议,甚至要求修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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