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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管理机构的比较和法律分析

  
  长江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区域,同时又蕴涵着丰富的水能资源。长江及其支流和包括洞庭湖、鄱阳湖及太湖这些大湖在内的湖泊鱼类丰富。渔业得到广泛发展,为这一地区许多人口的一主要生计。长江流域多个省份都是重要的产粮大省。此外,长江能源生产资源极大,但并未得到大规模的开发。长江可供开发的水能总量达二亿千瓦,约占中国所有江河能源总蕴藏量的2/5,是中国水能最富有的河流。瞿塘峡、巫峡与西陵峡附近电力蕴藏量特别巨大,约相当於长江总蕴藏量的1/5,著名的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就建立于此。长江干流通航里程达二千八百多公里,素有 “黄金水道”之称。长江是中国主要的运输河流。客货运输密集。长江是海路的延续,将内陆和沿海的港口与其他主要城市连成一个运输网,其中南京、武汉与重庆具主要作用。万吨巨轮可上行至武汉,2000吨船舶可达宜昌,但只有较小的船舶才可到达宾川。长江通过大运河与可通航的黄河及渭水相通,大运河还与杭州及天津的海港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是维系整个流域所及地区生态环境的关键因素。因此,管理好长江流域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对于两岸上亿人民的生活和生产有着重要的作用。在长江流域中设立合理的流域管理机构并完善流域管理体制才显得尤为重要。
  
  二、长江流域管理机构性质的比较研究
  
  伴随流域管理理念在法律中的实现,流域管理机构也孕育而生。中国的流域管理机构建立地比较早。目前,我国的流域管理机构主要是水利部派出的各大流域水利委员会,具体到长江就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其实早在1935年,民国政府就建立了扬子江水利委员会。1950年,新中国政府又将其改称为长江水利委员会。该组织是国家水利部在长江流域行使长江涉水事务的派出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的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主要负责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配置和保护,流域规划,防汛抗旱,河道管理,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保持,水文,科研,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管等工作。虽然表明上看起来,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的事不少,但总的来说,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性质仍是水利部下属的技术支持单位。对于某些长江流域涉水事务虽然有管辖权力,但又常常和地方政策发生冲突。从这个程度来说,我国的流域管理权限主要还是在中央政府(如水利部、环境保护部等)和地方政府手中。并且,这一点在我国2002年的《水法》规定的也很明确,我国的流域管理是“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流域管理机构处于条块划分的管理体制夹缝中生存的组织机构,这样的“体制环境”,让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起流域来难以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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