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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产视野下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初论

  
  1、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我国《宪法》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予以规定,同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为其他环境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同时也构成了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宪法基础。《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有:
  
  将环境保护定为国家基本职责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将环境要素规定为国家所有的规定:《宪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规定:《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规定:《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有关对公民行使权利的限制的规定:《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里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当然也包括环境利益。
  
  2、环境保护基本法
  
  我国于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并于1989年1月修订从新颁布,该法是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对环境保护的各种重要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其中也包括法律责任的规定。
  
  3、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而进行专门调整的法律规范,按照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类,可以分为:土地利用规划法;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行政管理法等。
  
  4、环境标准
  
  到2004年为止,我国国家环境部门已经制定了360项环境标准,具体包括五类:①环境指令标准;②污染物排放标准③环境方法标准;④环境标准样品标准;⑤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标准体系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的监管标准,对社会公众而言,这些标准也成为衡量政府监管是否到位,所提供的环境这种共用财产质量是否达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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