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执法司法整合调整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从初始到现在,一直都带有很强的行政主导型,政府起主导型作用,在各个环境法律法规中也能明显的体现这一点。首先这和我国的国情是分不开的,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由集权到逐步放权,让市场主体做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留下政府主导的印迹。另外,环境法本身就一个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性质,但又偏重公法(社会法)的部门法。这个两个特点使得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本应该负起更大的责任,并且体现其主导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在各个相关部门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权责不清的情况,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权利错位:有些不该负责的部门权利自由裁量非常大,而本该负责的部门权利缺受限,比如政府越俎代庖环保部门的相关权利。环境执法在整个环境法制建设系统中处于末端环节,是对前端源头处理遗留下来的“后遗症”进行最后治理的关键一环,如果处理不好,这些“后遗症”将会继续残留下去,对当代和后代产生不良的影响。而我国现在整个环境执法混乱,必须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予以整合调整。明确政府和相关环保部门之间的权责是第一要务,在这过程中要将生态文明的理念、价值观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使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时刻注意自身的工作态度,考虑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孰轻孰重。加强执法监督也是必要的。另外,我们还要根据环境法体系中各个部分的不同特点来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比如对于污染防治,要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融合的行政
刑法方向发展,将现行大量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的处罚,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其中;而对于生态保护,要逐步扩大民事保护的范围而缩小刑事责任的范围,这要取决于物权方面理论的完善,与取决于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正确处理以及大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等各种因素。再者,我们还应该尽快在现有的诉讼体系中加入环境诉讼方面的内容,这样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中对于大量的环境诉求的需要。最后,我们还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在环境执法监督方面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在这方面的建设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因而应着手从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各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几方面发力,逐步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