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阶级法学的角度来看,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指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那么,对社会主义法制如何界定?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社会主义法制即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其基本要求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制在广义上除了包括一切法律制度外,还应包括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它包括我国的全部社会主义法律系统,还包括了人民的法律意识,是集合了全体劳动人民智慧结晶的先进性社会主义法制。建国以来,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些年,我国的法制体系已经初步成型,形成了以
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各部门法建设全面发展的良好法制建设格局,目前正在朝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部门法学科,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非常迅速,而且作为我国部门法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正在积极的进行着。环境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是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步骤,在目前全球环境恶化,资源枯竭的情况下,不断完善环境法制不但能够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所必不可少的。
在如今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时期,生态文明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包括很多制度的建设,因而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其各个方面都具有指导意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完善,需要社会其他方面的建设都以生态文明作为指向标和灯塔,这样才能在社会的各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生态价值观。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环,其建设和完善应该以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其中,体现绿色时代的特征,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
从我国七十年代制定了《
环境保护法》至今,实际上我国环境法体系已经形成了以《
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包括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危险品控制法、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森林法、
草原法、海洋环境法、
水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文物保护法、
渔业法、
城市规划法、
文物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等等一些类单行环保法规和条例的环境法律体系。这些环保法律法规在我过的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些法规在当时制定出来的时候具有世界先进的水平。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们也不难看出其中的一些缺陷。第一,很多法律法规已经年久失修,已经不能满足如今的现实需要。法律的更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已经大大超出了旧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尤其是中央刚刚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正在积极的开张之中。第二,虽然我国有一部《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基本法”,但实际上,其基本法地位并没有被明确和强化。各个环保单行法律法规和这个所谓的“基本法”甚至有很多冲突和矛盾。“基本法”没有起到统领整个环保法律体系的作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也没有很好的呼应“基本法”。其实,我国的环境立法从层面上来说已经比较全面,涵盖了环境基本法、污染控制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区域环境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领域。
环境保护法相当与环境法的总则部分;大气、水、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海洋等六个方面的污染防治法是污染控制法的具体制度,而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是污染控制法的原则法或者总则法,也可以纳入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部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组成的区域环境法,土地、森林、草原、渔业、野生动植物、水、矿产资源等方面的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法律规范组成了自然保护法。在如今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大环境下,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人与自然和谐的、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环境法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