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其它措施
1、完善水权制度
首先明晰初始水权明晰初始水权是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基础。通常,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在我国,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所说的水权是水的使用权。其次,建立水权有偿转让制度水权转让是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水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进行的转让行为,是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一个重要手段。再次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水权、水市场的建立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明晰水权有偿转让的行政程序和规范,本着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实现水权的顺利交易。政府要加强对水权交易的监管,负责指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水权转换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在转换期内发生的涉及转换双方利益的问题,负责制定水权转换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水权转换资金的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2、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制度
一方面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标准。水资源费的征收是国家对水资源所有者权益的体现,也是国家优化配置水资源的重要手段。《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月2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实行。要结合《条例》中的要求,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扩大水资源征收范围,提高水资源费在水价中的比重,逐步使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费高于自来水价格,以限制地下水的不合理开采,同时要将水资源费调整与供水价格调整结合起来,合理调节供水单位和政府间的收益。另一方面逐步提高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水价格。供水水价偏低成为制约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根据《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进一步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完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方式,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良性发展。
3、建立节水型社会的技术支撑与推广服务体系
节水型社会建设既是一场观念的革命、制度的革命,更是一场科技的革命。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6月召开的“全国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我国“应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构建资源节约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节水技术支撑与推广服务体系的重点方向是:①形成节水新技术产品与设备自主创新与研发的动态改进机制。积极研制、开发节水与水资源保护的新技术、新途径和新产品,如高效节水技术、清洁生产技术、高效低能污废水处理技术、新工业生产工艺等。②建立节水新技术与产品的社会推广机制。对落后的耗水量过高的项目、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实施淘汰的制度;对节水产品和技术的采用建立补贴制度等。③建立节水与资源保护产品的服务体系。建立节水技术跟踪、分类和评价的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新技术推广服务网络。④积极发展节水产业,带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科学技术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