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节水型社会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水资源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水资源节约法律体系的形成及有关法律制度的实施,对水资源的节约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所固有的滞后性,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不能够完全应对水资源紧缺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
(一)重构我国水资源节约法律体系
第一,在《
宪法》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的使用权以及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的义务;国家鼓励和保护单位、个人依法开发水资源和进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从
宪法层面宣示并保障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在水资源使用方面的权利,要求每一个单位、每一位公民履行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义务,同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激发水资源使用主体采用各种方式节约水资源。第二,在《民法》、《
环境保护法》、《
水法》中完善水权制度,明确确立水权的财产权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水权体系,允许单位、个人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特许取水权以买卖、出租等形式合法转让;完善水权责任制度,确立对高危作业侵犯水权的严格责任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水塘和修建的水库中的水以所有权,赋予其他投资者对其兴修的载水工程中的水以所有权;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处分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载水工具中的水。第三,制定专门的节
水法,以进一步完善节水法律制度。我国虽然已有《
水法》关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原则性规定以及一些配套的法规和标准,但总体来看立法仍不完备,许多不适应现象依然存在,节水的专门法规明显滞后,节水的标准体系也远未形成。因此,尽快出台一部专门的水资源节约法律即《节
水法》,以规制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行为,明确规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水资源节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对浪费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国务院可制定专门的水资源节约行政法规,对水资源的节约规定比法律更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条例、规定或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节水标准,如制定《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工业节水标准》等,以规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用水行为,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第五,各部委可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部门作出水资源节约的规定,并将水资源利用状况作为考查领导干部政绩的一个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在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水资源节约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以切实贯彻
宪法、
水法、节
水法以及节水行政法规,保证节水法律制度的正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