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资源节约的主要具体制度
第一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是国家基于水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许可其取水的一项制度。第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的一种制度。第三,水价制度,建国以来,我国已建立了相应的水价制度,先后颁布了诸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第四,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为应对越来越严重的水资源紧缺问题,国家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其中,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资源管理中两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有利于国家对水资源的有效控制、合理配置,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有利于遏制用水浪费,保护取水权人的用水权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三、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中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肯定中国在水资源立法方面几十年来所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水资源危机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水污染还在不断恶化。纵观水资源法律体系,水资源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空白,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同部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相互冲突,严重影响着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水资源进行法律调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由于制定时间不同、制定主体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立法技术的差异,导致了在水资源保护中出现了法律冲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要表现为:首先,水资源法律体系与其它相关的法律衔接不流畅,各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或者潜在的相互冲突。其次,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管理、保护和水害防治等各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尽协调。
第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影响了水资源法律的实施。水事法律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水事法律必须从调整对象本身出发,尊重水资源自身规律,明确规定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内容,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保证水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如《
水法》第
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