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节水社会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人们的节水意识,需要一定的技术,但是,单纯依靠这些远远不够,在造成水资源短缺的因素当中,由于社会经济因素相比自然因素而言更为突出,因而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激发用水主体厉行节约用水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水资源的低效率、非正常使用。要有效地规范对水资源的各种开发利用行为,促进水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模式从“开发利用型”向“节水效率型”转变,其中的关键便是进行制度创新,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其有效实现。
二、我国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的基本状况
(一)我国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体系
在我国现行水资源法制体系中,几乎每部法律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了水资源节约的内容,水资源节约的各种制度、管理体制正在逐步完善。首先,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为水资源节约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就开始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工作,开始了对水资源立法的尝试。迄今为止,先后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修订)、《
防洪法》(1997)等四部主要法律调整水资源。与此同时,出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超采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内含有关水资源节约内容的行政法规以及建设部于1998年颁发的《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对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水资源法规、水政规章等对水资源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同样有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确定的水资源费征收原则,出台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水资源法制建设中正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