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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语境下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理念

  
  环境信访问题基本上都是由于污染者试图逃避其应该承担的环境义务,利用其掌握的巨大经济实力,与环境信访者代表的环境利益进行博弈,或者试图对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构俘获,而行政机关在市场条件下囿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导致的权力寻租,最终造成环境信访者因为没有获得合法合理的环境正义,不断进行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环境信访机关只有树立环境正义理念,以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一致性的基本理念处理环境信访问题,才有可能圆满解决环境信访人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才能减少环境信访转化为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几率,决不能利用环境信息不对称,或者摒弃环境正义理念而追求经济优先的价值观。
  
  五、确立环境信访的公众参与理念
  
  根据《环境信访办法》的规定,所谓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12]该办法明确界定的环境信访是信访人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救济,因此环境信访是行政救济,救济的主导权在环境行政机关。这种定位显然把信访发生的主要因素排斥在外,忽视了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的权利,导致在整个信访制度运行过程中,对信访机关的权利调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信访人的权利保障缺乏第三方的强力介入。
  
  应该确立环境信访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法定形式的理念。环境信访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公众缺乏在环境利益诉讼上的话语权,受到侵害的环境利益缺乏法定的救济渠道,或者高额的环境诉讼成本,驱动信访人选择一条自认为成本较低,收效较好的解决途径,但实际利益评价结果与信访人的期待利益结果有较大差距,信访人不得不进行反复的涉法涉诉上访。针对环境信访的实质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事后救济途径,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实施利益表达、化解环境纠纷、解决环境经济与发展矛盾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救济办法,应该把环境信访人与信访机关放在解决环境纠纷的视角下,搁置纯粹的地位差别,依法保障环境信访人的程序实施权利,保障环境信访人的环境知情权、申诉权,引入环境信访处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即在环境信访过程中,对信访机关处理信访事件的全过程应该建立法定的公众参与程序化制度,赋予公众参与环境信访权,具体可以制度化为公众环境信访知情权制度、环境信访信息公布制度、环境信访公众监督制度、环境信访听证制度、环境信访联席处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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